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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OHSAS18001/ISO45001認證
        當前位置:OHSAS18001/ISO45001認證

        塔式起重機操作使用規(guī)程(JG/T100—1999)

        來源: 時間:2011-11-08 23:51 點擊: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塔式起重機(以下簡稱起重機)的工作人員及其在作業(yè)中的指揮、使用、操作、拆裝和維修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軌道式、輪胎式、履帶式、附著式、爬升式和固定式起重機。
          2 引用標準
          GB 5144 塔式起重機安全規(guī)程
          GB 5031 塔式起重機性能試驗規(guī)范和方法
          GB 5306 特種作業(yè)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guī)則
          GB 5082 起重吊運指揮信號
          GB 3811 起重機設計規(guī)范
          GB 6720 起重機司機安全技術考核標準
          GB 5972 起重機械用鋼絲繩檢驗和報廢實用規(guī)范
          GB J232 電氣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guī)程
          3 起重機的司機、拆裝工、指揮人員(信號工)及指揮信號
          嚴禁起重機司機(以下簡稱司機)、拆裝工、指揮人員酒后作業(yè)。
          3.1 起重機司機
          3.1.1 司機應年滿18周歲,具有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
          3.1.2 每年須對司機進行一次身體檢查,患有色盲、矯正視力低于1.0、聽覺障礙、心臟病、貧血、美尼爾癥、癲癇、眩暈、突發(fā)性昏厥、斷指等妨礙起重作業(yè)的其它疾病者,不能做司機工作。
          3.1.3 司機必須經過省、市級勞動部門或其指定的單位進行培訓,也可以由專業(yè)(技工)學校培訓。培訓時間不得少于六個月。培訓的內容應包括基礎理論知識和實習操作兩個部分。
          3.1.3.1 基礎理論知識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750個課時(5個月)。
          培訓的科目應包括下列內容:
          a. 機械基礎知識及簡單的機械制圖知識;
          b. 起重機的構造及工作原理;
          c. 原動機及電氣知識;
          d. 操作和使用起重機所必需的力學知識;
          e. 液壓傳動的基本知識;
          f. 物體重量目測。
          g. 吊具、索具的種類、選擇、使用方法、報廢標準及吊重的捆扎方法;
          h. 指揮信號;
          i. 有關登高作業(yè)、電氣安全、消防及有關的一般救護知識
          j. 有關法規(guī)、法令、標準、規(guī)定等。
          3.1.3.2 實習操作的時間不得少于150個課時(1個月)。
          實習操作應包括以下內容:
          a. 對所使用的起重機的操作安裝、拆除、頂升、爬升、附著及錨固;
          b. 對所使用的起重機的一般電氣故障的判斷和排除;
          c. 對所使用的起重機的機械傳動故障的判斷和排除;
          d. 一般的日常維修技術。
          3.1.4 對司機培訓期滿后,省、市勞動部門應按GB 6720中2.2和2.3條的規(guī)定考核和發(fā)證。
          3.1.5 除主管部門安排的實習學員外,嚴禁沒取得操作證的人員操作起重機。
          注:實習學員是指在本規(guī)程3.1.3條所規(guī)定的在培訓司機的學校、培訓班里學習的學員。
          3.1.6 實習學員操作起重機時,在操作的全過程中,必須有該起重機司機的監(jiān)護和指導。
          3.1.7 對于連續(xù)一年以上未操作起重機的司機、企業(yè)主管部門必須注銷其操作證。如再操作起重機,必須經過省、市級勞動部門重新考試合格并取得操作證。
          對于取得操作證的司機,省、市級勞動部門或其指定的單位,應每兩年按GB 6720中第3章的規(guī)定進行復審。
          3.1.8 未經主管部門批準,司機不得允許非本臺起重機司機操作。
          3.1.9 司機在正常作業(yè)中,應只服從佩帶有標志的指揮人員的指揮信號,對其他人員發(fā)布的任何信號嚴禁盲從。
          3.1.10 在作業(yè)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司機不得操作起重機;
          a. 指揮信號辨別不清;
          b. 會造成事故的指揮;
          c. 不符合起重機性能的指揮;
          d. 用不符合GB 5082中規(guī)定的旗語、手勢、音響的指揮信號。
          3.1.11 在作業(yè)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指揮人員,只有一個指揮人員發(fā)出指揮信號時,方可操作。凡是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指揮人員同時發(fā)出信號時,不得操作。
          在作業(yè)的全過程中,必須有指揮人員指揮才能操作。嚴禁無指揮操作,更不允許不服從指揮信號,擅自操作。
          3.2 起重機的拆裝工人
          3.2.1 拆裝工人必須是年滿18周歲的男性公民,并應具備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
          3.2.2 拆裝工人必須經過省、市級勞動部門或其指定的單位培訓,也可以由專業(yè)(技工)學校培訓,培訓時間不少于6個月。培訓內容應包括基礎理論知識和實習操作兩部分。
          3.2.3 拆裝工人必須經過6個月以上專門的培訓(4個月以上的專業(yè)基礎理論知識;2個月以上的實習)并經省、市級勞動部門考試合格后,發(fā)給作業(yè)證者方可擔任拆裝工作。
          3.2.3.1 專業(yè)基礎理論知識培訓的時間不少于600個課時(4個月)。
          培訓的科目應包括以下內容:
          a. 與起重作業(yè)有關的力學知識;
          b. 液壓傳動基本知識;
          c. 電氣基礎知識;
          d. 起重機的一般構造及工作原理;
          e. 起重機的拆裝、頂升、爬升、附著錨固等有關工藝過程和方法;
          f. 物體重量目測;
          g. 吊具、索具的種類選擇、使用方法、報廢標準及重物的捆扎方法;
          h. 起重作業(yè)技術;
          i. 指揮與信號;
          j. 有關登高作業(yè)、電氣安全、消防及簡單的安全救護知識;
          k. 有關法規(guī)、法令、標準、規(guī)定等。
          3.2.3.2 實習的時間不少于300個課時(2個月)。
          實習應包括以下內容:
          a. 不少于三個機型的拆卸和安裝;
          b. 指揮用其他起重機對塔式起重機的拆卸、安裝作業(yè);
          c. 選擇吊索具;
          d. 鋼絲繩的卡固、編插及用壓板、楔形套、錐套等方法固定鋼絲繩;
          e. 大部件在運輸車輛上的裝卸。
          3.2.4 拆裝工人培訓期滿后,省、市級勞動部門應按GB 5306中5.4.1條的規(guī)定考核發(fā)證。
          3.2.5 每個拆裝工人在每次拆裝作業(yè)中,必須了解自己所從事的項目、部位、內容及要求。對所拆裝的部件必須做到:
          a. 準確地了解其重量;
          b. 吊點位置;
          c. 選擇合適的吊掛位置;
          d. 正確的選擇吊具和索具。
          3.2.6 各拆裝工人必須在指定的專門指揮人員的指揮下作業(yè),其他人不得發(fā)出指揮信號。
          3.2.7 拆裝工在進入工作現場時,必須帶安全帽,登高作業(yè)時還必須穿防滑鞋、系安全帶、穿工作服、帶手套等。
          3.2.8 作業(yè)前,拆裝工人必須對所使用的鋼絲繩、鏈條、卡環(huán)、吊鉤、板鉤、耳鉤等各種吊具 索具按有關規(guī)定做認真檢查。合格者方準使用,不準超載使用。
          3.2.9 起重作業(yè)中,不允許把鋼絲繩和鏈條等不同種類的索具混合用于一個重物的捆扎或吊運。
          3.3 指揮人員(信號工)
          3.3.1 在拆裝起重機的作業(yè)過程中,必須指定專門的指揮人員,并在其指揮下工作。
          3.3.2 指揮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經考試合格并由持有主管部門發(fā)給指揮證的人員擔任。
          3.3.3 患有色盲、耳聾、矯正視力低于1.0、心臟病、高血壓、美尼爾癥、癲癇等疾病者,不能從事指揮工作。
          3.3.4 在起重機作業(yè)中,指揮人員是唯一的直接發(fā)布號令者,嚴禁無證人員指揮。
          3.3.5 指揮人員在作業(yè)中,必須佩帶有符合GB 5082中5.2.9條所規(guī)定的標志。
          3.3.6 指揮人員必須了解所指揮作業(yè)的起重機性能。
          3.3.7 作業(yè)中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指揮人員指揮同一臺起重機作業(yè)時;
          a. 所有指揮人員必須佩戴相同標志;
          b. 各指揮人員必須使用同一種指揮信號;
          c. 作業(yè)中,只允許一個人對司機的操作發(fā)出指揮信號,嚴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對司機發(fā)出指揮信號。其他指揮人員只能互相傳遞指揮信號。利用通訊設備進行指揮時,所有的指揮人員所使用的通訊設備中,只允許有一個與司機使用的通訊設備的頻率相同;
          d. 指揮人員之間必須有良好的配合,特別是在起重機作業(yè)中,由一個指揮人員轉入另一個指揮人員指揮時,相互交接的指揮人員必須事先聯(lián)系好后方能交接,絕對不允許二個人同時指揮、間斷指揮或無指揮作業(yè)。
          3.3.8 指揮人員必須了解每項作業(yè)的內容和要求。
          3.3.9 指揮人員在作業(yè)中應按GB 5144中3.2、3.4條及GB 5972的有關規(guī)定,檢查所用的鋼絲繩和吊鉤,不合格者嚴禁使用。
          3.3.10 起重機的工作條件不符合有關安全規(guī)定時,指揮人員不得指揮作業(yè)。
          3.3.11 指揮人員要監(jiān)督本職所轄范圍的作業(yè)人員帶安全帽、系安全帶、穿工作服和工作鞋。
          3.3.12 在作業(yè)現場,各種指揮信號只能用來指揮起重機作業(yè),嚴禁他用。
          3.3.13 指揮人員在作業(yè)中,必須集中精力從事專項的指揮工作,不得做其它任何兼項工作。
          3.4 對指揮信號的要求:
          3.4.1 起重作業(yè)中所用的各種指揮信號通訊種類,必須符合GB 5082及GB 3811中5.10.3條的有關規(guī)定。指揮人員在作業(yè)中必須位于司機聽力或視力所及的明顯處,不允許進入司機的盲區(qū)和隔音區(qū)指揮。
          3.4.2 所采用的指揮信號,必須清晰可辨,隨時都可傳出指揮信號。
          3.4.3 起重機作業(yè)開始之前,指揮人員與司機必須互相約定所采用的指揮信號種類。
          3.4.4 起重機在運轉過程中,不準中途改用未經約定的指揮信號種類。在需要更換時,必須使起重機停止運轉,指揮人員與司機取得聯(lián)系,并經雙方認可方可更換。
          3.4.5 在作業(yè)中,各種指揮信號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兩種信號配合使用。
          4 起重機的使用
          4.1 起重機的使用條件
          4.1.1 必須持有國家頒發(fā)的塔式起重機生產許可證(經省級以上鑒定合格的新產品除外)。
          4.1.2 有出廠合格證、使用說明書、電氣原理圖及布線圖、配件目錄以及必要的專用隨機工具等。
          4.1.3 對于購入的舊起重機應有兩年內完整的運轉履歷書及有關修理資料。在使用前應對各部分(金屬結構件、機構、電氣、操縱、液壓系統(tǒng)、安全裝置等)進行檢查、試驗、保證其工作可靠。
          4.1.4 大修出廠的起重機要有出廠檢驗合格證。
          4.1.5 對于停用時間超過一個月的起重機在啟用時,必須做好各部潤滑調整、保養(yǎng)、檢查。
          4.1.6 對所使用的起重機(購入新的、舊的、大修出廠的以及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機)應按說明書提供的性能,根據起重機生產國家的有關標準或GB 5031第3~5章中的規(guī)定進行檢查、試驗,并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試驗報告。
          4.1.7 起重機的各種安全裝置、儀器、儀表必須齊全。
          4.2 使用前的準備
          4.2.1 在進入工地施工前,使用起重機的部門必須向起重機管理部門及司機提供起重機工作場地及軌道基礎鋪設的方案;主要作業(yè)對象及內容;最大起吊重物和放置部位等施工任務交底書。
          4.2.2 對于需要起重機爬升、附著錨固的施工工程以及起重機易裝難拆的工地,在使用前必須制定出符合有關安全規(guī)定的拆除的方案。
          4.3 軌道的鋪設
          4.3.1 起重機軌道的鋪設必須符合使用說明書中的有關規(guī)定。
          4.3.2 起重機軌道的鋪設必須保證安全作業(yè)。與其有關的各種安全距離、基礎的制作和軌道的鋪設,均須符合GB 5144第8章中的規(guī)定。
          4.3.3 起重機的接地必須牢固可靠,其接地電阻不大于4Ω。
          4.3.4 軌道的鋪設長度與夯實的基礎長度相一致,嚴禁在未經夯實的部份延伸鋪設軌道。
          4.3.5 碎石基礎的碎石粒徑應為20~40mm,含土量不大于20%,以保證對路基排水、透氣和摩擦力的要求。
          4.3.6 在距軌道兩端鋼軌不小于1m處,可靠地安裝防上起重機出軌的止擋裝置,止擋裝置應使電纜在卷筒上至少保持有一圈的長度,并應符合以下要求:
          a. 有足夠的強度;
          b. 高度不小于行走輪直徑的2/3;
          c. 應有一定的緩沖作用;
          4.3.7 大車行走限位器碰塊安裝應牢固,且符合以下要求:
          a. 碰塊的形狀、尺寸、材料與設計圖紙一致;
          b. 碰塊的安裝位置應與止擋裝置保持足夠的距離;
          c. 碰塊上應涂有鮮明的紅色警示標志。
          4.3.8 基礎和軌道鋪好后,須經使用單位主管部門按本規(guī)程驗收合格后,方可安裝起重機。
          5 起重機的作業(yè)
          5.1 作業(yè)前的檢查
          5.1.1 交接班時要認真做好交接手續(xù),檢查機械履歷書、交班記錄及有關部門規(guī)定的記錄等填寫和記載得是否齊全。當發(fā)現或懷疑起重機有異常情況時,交班司機和接班司機必須當面交接,嚴禁交班和接班司機不接頭或經他人轉告交班。
          5.1.2 松開夾軌器,按規(guī)定的方法將夾輕器固定好,確保在行走過程中,夾軌器不卡軌。
          5.1.3 軌道及路基應安全可靠。
          5.1.3.1 清除行走軌道上的障礙物。
          5.1.3.2 用目力對軌道進行宏觀檢查,止擋裝置應齊全,并安裝牢固可靠;軌道的坡度、兩軌的高差、平行度以及鋼軌接頭處都應符合使用說明書中的規(guī)定;魚尾板應無裂紋,聯(lián)接螺栓不應松動。如發(fā)現有可疑情況,應利用儀器按照GB 5144中8.6條的有關規(guī)定檢查。
          5.1.3.3 凡糟朽、腐爛的枕木及斷裂、疏松的混凝土軌枕必須立即更換。
          5.1.3.4 路基如有沉降、溜坡、裂縫情況,應將起重機開到安全部位停止使用。
          5.1.3.5 每月及暴雨后用儀器按GB 5144中第8章及說明書中的有關規(guī)定檢查路基和軌道,并及時修整。
          5.1.4 起重機各主要螺栓應聯(lián)接緊固,主要焊縫不應有裂紋和開焊。
          5.1.5 按有關規(guī)定檢查電氣部分。
          5.1.5.1 按有關要求檢查起重機的接地和接零保護設施。
          5.1.5.2 在接通電源前,各控制器應處于零位。
          5.1.5.3 操作系統(tǒng)應靈活準確。電氣元件工作正常,導線接頭、各元器件的固定應牢固,無接觸不良及導線裸露等現象。
          5.1.5.4 工作電源電壓應為380±20V。
          5.1.6 檢查機械傳動減速機的潤滑油量和油質。
          5.1.7 檢查制動器。
          5.1.7.1 檢查各工作機構的制動器應動作靈活,制動可靠。
          5.1.7.2 檢查液壓油箱和制動器儲油裝置中的油量應符合規(guī)定,并且油路無泄漏。
          5.1.8 吊鉤及各部滑輪、導繩輪等應轉動靈活,無卡塞現象,各部鋼絲繩應完好,固定端應牢固可靠。
          5.1.9 按使用說明書檢查高度限位器的距離。
          5.1.10 檢查起重機的安全操作距離必須符合GB 5144中8.3、8.4、8.5條的規(guī)定。
          5.1.11 對于有乘人電梯的起重機,在作業(yè)前應做下列檢查:
          a. 各開關、限位裝置及安全裝置應靈活可靠;
          b. 鋼絲繩、傳動件及主要受力構件應符合有關規(guī)定;
          c. 導軌與塔身的聯(lián)接應牢固,所有導軌應平直,各接口處不得錯位,運行中不得有卡塞現象。梯籠不得與其它部分有刮碰現象。導索必須按有關規(guī)定張緊到所要求的程度,且牢固可靠。
          5.1.12 起重機遭到風速超過25m/s的暴風(相當于9級風)襲擊,或經過中等地震后,必須進行全面檢查,經主管技術部門認可,方可投入使用。
          5.1.13 司機在作業(yè)前必須經下列各項檢查,確認完好,方可開始作業(yè)。
          a. 空載運轉一個作業(yè)循環(huán);
          b. 試吊重物;
          c. 核定和檢查大車行走、起升高度、幅度等限位裝置及起重力矩、起重量限制器等安全保護裝置。
          5.1.14 對于附著式起重機,應對附著裝置進行檢查。
          5.1.14.1 塔身附著框架的檢查:
          a. 附著框架在塔身節(jié)上的安裝必須安全可靠,并應符合使用說明書中的有關規(guī)定。
          b. 附著框架與塔身節(jié)的固定應牢固。
          c. 各聯(lián)接件不應缺少或松動。
          5.1.14.2 附著桿的檢查:
          a. 與附著框架的聯(lián)接必須可靠;
          b. 附著桿有調整裝置的應按要求調整后鎖緊;
          c. 附著桿本身的聯(lián)接不得松動。
          5.1.14.3 附著桿與建筑物的聯(lián)接情況;
          a. 與附著桿相聯(lián)接的建筑物不應有裂紋或損壞;
          b. 在工作中附著桿與建筑物的錨固聯(lián)接必須牢固,不應有錯動;
          c. 各聯(lián)接件應齊全、可靠。
          5.2 作業(yè)
          5.2.1 司機必須熟悉所操作的起重機的性能,并應嚴格按說明書的規(guī)定作業(yè),不得斜拉斜拽重物、吊拔埋在地下或粘結在地面、設備上的重物以及不明重量的重物。
          5.2.2 起重機開始作業(yè)時,司機應首先發(fā)出音響信號,以提醒作業(yè)現場人員注意。
          5.2.3 重物的吊掛必須符合有關要求。
          5.2.3.1 嚴禁用吊鉤直接吊掛重物,吊鉤必須用吊、索具吊掛重物。
          5.2.3.2 起吊短碎物料時,必須用強度足夠的網、袋包裝,不得直接捆扎起吊。
          5.2.3.3 起吊細長物料時,物料最少必須捆扎兩處,并且用兩個吊點吊運,在整個吊運過程中應使物料處于水平狀態(tài)。
          5.2.3.4 起吊的重物在整個吊運過程中,不得擺動、旋轉。不得吊運懸掛不穩(wěn)的重物,吊運體積大的重物,應拉溜繩。
          5.2.3.5 不得在起吊的重物上懸掛任何重物。
          5.2.4 操縱控制器時必須從零檔開始,逐級推到所需要的檔位。傳動裝置作反方向運動時,控制器先回零位,然后再逐檔逆向操作,禁止越檔操作和急開急停。
          5.2.5 吊運重物時,不得猛起猛落,以防吊運過程中發(fā)生散落、松綁、偏斜等情況。起吊時必須先將重物吊起離地面0.5m左右停住,確定制動、物料捆扎、吊點和吊具無問題后,方可指揮操作。
          5.2.6 司機應掌握所操作的起重機的各種安全保護裝置的結構、工作原理及維護方法、發(fā)生故障時必須立即排除。司機不得操作安全裝置失效、缺少或不準確的起重機作業(yè)。
          5.2.7 司機在操作時必須集中精力,當安全裝置顯示或報警時,必須按使用說明書中有關規(guī)定操作。
          5.2.8 不允許起重機超載和超風力作業(yè),在特殊情況下如需超載,不得超過額定載荷的10%,并由使用部門提出超載使用的可行性分析及超載使用申請報告,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a. 作業(yè)項目、內容;
          b. 超載作業(yè)的吊次和超載值;
          c. 超載的計算書及超載試驗程序;
          d. 安全措施;
          e. 作業(yè)項目和使用部門負責人簽字。
          設備主管部門和主管技術負責人對上述報告審查后應簽署意見并簽字。
          5.2.8.1 超載使用,必須選派有經驗的司機操作。
          5.2.8.2 超載作業(yè)前要做如下準備:
          a. 檢查吊、索具;
          b. 檢查重物吊掛;
          c. 安全措施;
          d. 按照審核批準超載使用的起重量和試驗程序做超載試驗。
          5.2.8.3 選擇有經驗的指揮人員指揮作業(yè)。
          5.2.8.4 設備主管部門做好記錄,并保存三年,記錄的內容應包括5.2.8條的內容。
          5.2.9 在起升過程中,當吊鉤滑輪組接近起重臂5m時,應用低速起升,嚴防與起重臂頂撞。
          5.2.10 嚴禁采用自由下降的方法下降吊鉤或重物。當重物下降距就位點約1m處時,必須采用慢速就位。
          5.2.11 起重機行走到距限位開關碰塊約3m處,應提前減速停車。
          5.2.12 作業(yè)中平移起吊重物時,重物高出其所跨越障礙物的高度不得小于1m。
          5.2.13 不得起吊帶人的重物,禁止用起重機吊運人員。只有在極為特殊的或為了完成其它安全的作業(yè)情況下,風力不超過4級,在起重機吊具上設有專用乘人裝置并采取如下措施時方可運送人員:
          a. 由主管部門技術負責人批準;
          b. 仔細檢查起重機各機構運轉和各制動器的動作,必須靈活可靠;
          c. 檢查鋼絲繩和吊索具均為完好;
          d. 防止專用的乘人裝置的轉動和滑落;
          e. 搭乘的人員必須系安全帶;
          f. 下降搭乘裝置時,必須用動力下放。
          5.2.14 作業(yè)中,臨時停歇或停電時,必須將重物卸下,升起吊鉤。將各操作手柄(鈕)置于“零位”。如因停電無法升、降重物,則應根據現場與具體情況,由有關人員研究,采取適當的措施。
          5.2.15 起重機在作業(yè)中,嚴禁對傳動部分、運動部分以及運動件所及區(qū)域做維修、保養(yǎng)、調整等工作。
          5.2.16 作業(yè)中遇有下列情況應停止作業(yè):
          a. 惡劣氣候:如:大雨、大雪、大霧,超過允許工作風力等影響安全作業(yè);
          b. 起重機出現漏電現象;
          c. 鋼絲繩磨損嚴重、扭曲、斷股、打結或出槽;
          d. 安全保護裝置失效;
          e. 各傳動機構出現異?,F象和有異響;
          f. 金屬結構部分發(fā)生變形;
          g. 起重機發(fā)生其它妨礙作業(yè)及影響安全的故障。
          5.2.17 鋼絲繩在卷筒上的纏繞必須整齊,有下列情況時不允許作業(yè):
          a. 爬繩、亂繩、啃繩;
          b. 多層纏繞時,各層間的繩索互相塞擠。
          5.2.18 司機必須在規(guī)定的通道內上、下起重機。上、下起重機時,不得握持任何物件。
          5.2.19 禁止在起重機各個部位亂放工具、零件或雜物,嚴禁從起重機上向下拋扔物品。
          5.2.20 多機作業(yè)時,應避免各起重機在回轉半徑內重疊作業(yè)。在特殊情況下,需要重疊作業(yè)時,必須符合GB 5144中8.5條的規(guī)定。
          5.2.21 采用多機抬吊時,必須遵守有關規(guī)定。
          5.2.21.1 由使用部門提出多機抬吊的可行性分析及包括以下內容的抬吊報告:
          a. 作業(yè)項目和內容;
          b. 抬吊的吊次;
          c. 抬吊時各臺起重機的最大起吊重量、幅度;
          d. 各臺起重機的協(xié)調動作方案和指揮;
          e. 詳細的指揮方案;
          f. 安全措施;
          g. 作業(yè)項目和使用部門負責人簽字。
          設備主管部門和主管技術負責人對報告審查后簽署意見并簽字。
          5.2.21.2 每臺抬吊的起重機所承擔的載荷不得超過本身80%的額定能力。
          5.2.21.3 必須選派有經驗的司機和指揮人員作業(yè),并有詳細的書面操作程序。
          5.2.22 起升或下降重物時,重物下方禁止有人通行或停留。
          5.2.23 司機必須專心操作,作業(yè)中不得離開司機室;起重機運轉時,司機不得離開操作位置。
          5.2.24 起重機作業(yè)時禁止無關人員上下起重機,司機室內不得放置易燃和妨礙操作的物品,防止觸電和發(fā)生火災。
          5.2.25 司機室的玻璃應平整、清潔,不得影響司機的視線。
          5.2.26 有電梯的起重機,在使用電梯時必須按說明書的規(guī)定使用和操作,嚴禁超載和違反操作程序,并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a. 乘坐人員必須置身于梯籠內,不得攀登或登踏梯籠其它部位,更不得將身體任何部位和所持物件伸到梯籠之外。
          b. 禁止用電梯運送不明重量的重物。
          c. 在升降過程中,如果發(fā)生故障,應立即停止并停止使用。
          d. 對發(fā)生故障的電梯進行修理時,必須采取措施,將梯籠可靠的固定住,使梯籠在修理過程中不產生升降運動。
          5.2.27 夜間作業(yè)時,應該有足夠照度的照明。
          5.2.28 對于無中央集電環(huán)及起升機構不安裝在回轉部分的起重機,回轉作業(yè)必須嚴格按使用說明書規(guī)定操作。
          5.2.29 在同一工程中,起重機需要先行走后固定,在固定作業(yè)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a. 必須使起重機行走到固定使用的基礎上。
          b. 將夾軌器鎖緊并用專門的止檔裝置將所有行走臺車可靠地擋固在軌道上,不得發(fā)生任可方向的移動。應切斷大車行走系統(tǒng)的電路。
          5.2.30 在作業(yè)中臨時停電,司機必須將所有手柄拉到零位,并將總電源切斷。
          5.3 每班作業(yè)后的要求
          5.3.1 當軌道式起重機結束作業(yè)后,司機應把起重機停放在不妨礙回轉的位置。
          5.3.2 凡是回轉機構帶有止動裝置或常閉式制動器的起重機,在停止作業(yè)后,司機必須松開制動器。絕對禁止限制起重臂隨風轉動。
          5.3.3 動臂式起重機將起重臂放到最大幅度位置,小車變幅起重機把小車開到說明書中規(guī)定的位置,并且將吊鉤起升到最高點,吊鉤上嚴禁吊掛重物。
          5.3.4 把各控制器拉到零位,切斷總切源,收好工具,關好所有門窗并加鎖,夜間打開紅色障礙指示燈。
          5.3.5 在一個工地上如有一臺以上起重機時,其相互位置應符合GB 5144—94中的規(guī)定。
          5.3.6 凡是在底架以上無攔桿的各個部位做檢查、維修、保養(yǎng)、加油等工作時必須系安全帶。
          5.3.7 填好當班履歷書及各種記錄。
          5.3.8 鎖緊所有的夾軌器。
          6 起重機的拆裝、升降塔身及錨固作業(yè)
          6.1 起重機的拆裝
          6.1.1 起重機的拆裝、升降塔身及錨固等作業(yè),必須由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作業(yè)證的人員完成。
          6.1.2 對于拆裝的起重機,拆裝工人必須遵照下列原則:
          a. 了解起重機的性能;
          b. 必須詳細了解并嚴格按照說明書中所規(guī)定的安裝及拆卸的程序進行作業(yè),嚴禁對產品說明書中規(guī)定的拆裝程序做任何改動。
          c. 熟知起重機拼裝或解體各拆裝部件相連接處所采用的聯(lián)接形式和所使用的聯(lián)接件的尺寸、規(guī)定及要求。對于有潤滑要求的螺栓,必須按說明書的要求,按規(guī)定的時間,用規(guī)定的潤滑劑潤滑。
          d. 了解每個拆裝部件的重量和吊點位置。
          6.1.3 作業(yè)過程中,拆裝工人必須對所使用的機械設備和工具的性能及操作規(guī)程有全面了解,并嚴格按規(guī)定使用。
          6.1.4 安裝起重機的過程中,對各個安裝部件的聯(lián)接件,必須特別注意要按說明書的規(guī)定,安裝齊全、固定牢靠,并在安裝后做詳細檢查。
          6.1.5 在安裝或拆卸帶有起重臂和平衡臂的起重機時,嚴禁只拆裝一個臂就中斷作業(yè)。
          6.1.6 在緊固要求有預緊力的螺栓時,必須使用專門的可讀數的工具,將螺栓準確地緊固到規(guī)定的預緊力值。
          6.1.7 拆裝起重機的電氣部分,必須按照國家勞動人事部門的規(guī)定,由持有國家規(guī)定的部門發(fā)給的電工操作證的正式電工或他同由他帶領的電氣徒工進行,嚴禁其他人拆裝。
          6.1.8 在安裝起重機時,必須將大車行走限位裝置及限位器碰塊安裝牢固可靠。
          6.1.9 安裝起重機時,必須將各部位的欄桿、平臺、護鏈、扶桿、護圈等安全防護零部件裝齊。
          6.1.10 在拆除因損壞而不能用正常的方法拆卸的起重機或拆除缺少工作平臺、欄桿和安全防護裝置的起重機時,必須有經過技術安全部門批準的確保安全的拆卸方案。
          6.1.11 安裝完畢的起重機,必須使各工作機構能正常工作。
          6.2 升降塔身
          6.2.1 自升式起重機在升降塔身時,必須按說明書規(guī)定,使起重機處于最佳平衡狀態(tài),并將導向裝置調整到規(guī)定的間隙。
          6.2.2 在升降塔身的過程中,必須有專人仔細注意檢查,嚴防電纜被押拉、刮碰、擠傷等。
          6.2.3 凡有下列情況時,不得進行塔身升降作業(yè)。
          a. 作業(yè)高度處的風力超過說明書中的規(guī)定;
          b. 在雨、雪、大霧等容易打滑的環(huán)境里;
          c. 在煙霧熏嗆的環(huán)境里。
          6.3 附著錨固
          6.3.1 需要附著的起重機,使用部門必須事先按說明書的要求做出方案,寫出包括下述內容的書面材料:
          a. 各道附著裝置之間的距離;
          b. 與建筑物水平附著的距離;
          c. 與建筑物的聯(lián)接形式;
          d. 各種特殊要求。
          6.3.2 附著桿的安裝和拆卸應符合要求
          6.3.2.1 在安裝和拆卸附著桿時,必須使起重機處于頂升時的平衡狀態(tài),且使兩臂位于與附著方向相垂直的位置。
          6.3.2.2 在安裝每一道附著桿時,不得任意升高塔身,必須保證在未附著前起重機的自由高度部分符合產品的有關規(guī)定。
          6.3.2.3 在拆卸附著桿時,必須先降落塔身,使起重機在拆除這道附著桿后形成的自由高度符合產品的有關規(guī)定。
          6.3.2.4 分段拼接的附著桿,各聯(lián)接件如螺栓、銷軸等必須安裝齊全,各聯(lián)接件的固定要符合要求。
          6.3.2.5 建筑物與附著桿之間的聯(lián)接必須牢固,保證起重機作業(yè)中塔身與建筑物不產生相對運動。需要在建筑物上打孔與附著桿聯(lián)接時,在建筑物上所開的孔徑應和與它相聯(lián)接的銷子(螺栓)的直徑相稱。
          6.3.3 附著后,最高附著點以下的塔身軸線垂直度偏差不大于相應高度的2/10000。
          6.3.4 各道附著框架與塔身之間的聯(lián)接應符合要求。
          6.3.4.1 各道附著點的高度,必須嚴格遵照說明書的規(guī)定。
          6.3.4.2 附著框架在相應的塔身節(jié)的聯(lián)接位置,不應超過規(guī)定的誤差,附著框架應保持水平,不應偏斜。
          6.3.4.3 對于塔身在附著框架相聯(lián)處有輔助裝置的起重機在錨固時,必須將其安裝齊全。
          6.3.4.4 附著框架與塔身節(jié)之間應按規(guī)定的方法固定牢靠,不應松動。
          7 起重機的維修與保養(yǎng)
          7.1 保養(yǎng)
          起重機作業(yè)中,司機除了對臨時出現的故障進行排除和修理外,每天必須停機對機械認真地做一次例行保養(yǎng),并按使用說明書規(guī)定的部位、周期和潤滑劑做好潤滑。
          7.2 維修
          起重機發(fā)生故障后,必須及時排除與維修。
          7.3 大修
          7.3.1 起重機經過一段長時間的運轉后應進行大修,大修間隔最長不應超過15000h。
          7.3.2 大修時必須做到:
          a. 起重機的所有可拆零件全部拆卸、清洗、修理或更換;
          b. 更換潤滑油;
          c. 所有電機應拆卸、解體、維修;
          d. 更換老化的電線和損壞的電氣元件;
          e. 除銹、涂漆;
          f. 對拉臂的鋼絲繩或拉桿按GB 5972的規(guī)定進行檢查和更換;
          g. 起重機上所用的各種儀表應按有關規(guī)定維修、校驗、更換。
          7.3.3 大修出廠時,起重機應達到產品出廠時的工作性能,并應有檢驗合格證。
          7.4 零部件的代用及改裝
          在各種場合的修理中,未經生產廠的同意,不得采用任何代用件及代用材料。嚴禁修理單位自行改裝。
          7.5 停用時的維護
          長時間不使用的起重機對各部位做好潤滑、防腐、防雨處理后停放好,每年做一次檢查。
          8 其他
          8.1 起重力矩限制器的調試
          起重機每到一工地,在作業(yè)前必須按GB 5144中4.2條的規(guī)定對起重力矩限制器進行調試。
          8.2 重大事故
          凡發(fā)生傾覆、摔臂、折臂、脫軌、塔帽脫落事故,不論有無人身傷害及經濟損失大小,必須按重大事故處理。
          8.3 嚴禁發(fā)生的情況
          8.3.1 在安裝好的起重機的各部金屬結構上安裝或懸掛標語牌、廣告牌等擋風物件。
          8.3.2 做為其它設備的地錨或牽繩等的固定裝置。
          8.3.3 將起重機的各部分與電焊機地線相連。
          8.3.4 在起重機上安裝或固定其它電氣設備、電氣元件及開關柜。
          8.3.5 將起重機的工作機構、金屬結構、電氣系統(tǒng)做為其它設備的附屬裝置等。
          8.4 工地照明燈在起重機上的安裝
          一般情況下,不得在起重機上安裝工地照明燈,如在特殊情況下需要安裝時,必須由安裝照明的部門向起重機的上級主管安全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按GB J232的有關規(guī)定安裝。
          8.5 安全裝置及儀表
          起重機上所使用的安全裝置及各種儀表應按有關規(guī)定,定期標定、維修、報廢更新,不受起重機大修間隔時間的限制。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建設部北京建筑機械綜合研究所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由北京機械施工公司負責起草。
          本標準委托長沙建筑機械研究所負責解釋。


         

        本頁關鍵詞:塔式起重機操作使用規(guī)程(JG/T100—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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