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認證》雜志2003年第6期刊發(fā)的《7.5.2條款所包括的過程》一文認為,根據ISO 9000:2000標準的3.4.1條款、ISO 9000:2000標準的7.5.2條款、ISO 9000:2000標準的7.1.3.3條款和GJB 9001A-2001標準的3.5條款給出的相關術語和定義,“ISO 9000:2000標準的7.5.2條款提及的生產和服務提供過程,不僅包括特殊過程,也包括關鍵過程和其他一些需要確認的過程?!惫P者認為,正是根據這些條款的描述,才不應硬性要求組織對特殊過程和關鍵過程實施確認。
根據ISO 9000:2000標準3.4.1條款給出的定義,對于“不能經濟的進行驗證”的特殊過程,組織可采用高成本的方式進行過程結果的驗證和測量,而不是一定完全按7.5.2條款的要求進行控制。這說明,無論過程是不易被驗證,還是不能經濟的進行驗證,只要沸點功夫或多花點錢,就是能被驗證的,與7.5.2條款中要求確認的“不能加以驗證”的過程不同。
根據GBJ 9001A-2001標準3.5條款給出的定義,關鍵過程一般包括形式產品關鍵、重要特性的過程,以及加工難度大、質量不穩(wěn)定、易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過程等。這些過程雖然是關鍵的,但并不表明其輸出不能由后續(xù)的監(jiān)視或測量加以驗證。
根據ISO 9000:2000標準7.1.3.3條款中的敘述,“具有高價值和安全性至關重要的產品”和“不可重復的過程”的輸出也未必是無法由后續(xù)的監(jiān)視或測量加以驗證的過程,而ISO 9000:2000標準7.5.2條款要求進行確認的只是“僅在產品使用中暴露出產品的不足”和“無法對產品進行驗證”的過程。
因此,對于可以在產品或服務交付顧客前,由后續(xù)的監(jiān)視或測量加以驗證的特殊過程和某些關鍵過程,都不應在7.5.2條款的審核中硬性規(guī)定要確認過程,否則會將過程確認的對象擴大化。
例如,陶瓷的燒制無疑是一個關鍵過程,需要一定的程序,由特定的溫度和燒制時間等諸多條件,而且燒壞、燒裂都無法返工,可以說是一個“不可重復的過程?!笨墒墙M織可以在產品交付前將次品、廢品檢驗出來,這說明該過程的輸出能由后續(xù)的監(jiān)視或測量加以驗證,所以不能硬性要求組織對其進行確認。由此可見,只有在組織的生產和服務提供過程的輸出不能由后續(xù)監(jiān)視或測量加以驗證時,才能在審核中要求組織實施確認。當然,組織可以通過實施ISO 9000:2000標準追求業(yè)績的持續(xù)改進而增加對特殊過程和關鍵過程實施確認的要求,以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如果組織在其質量管理體系文件中規(guī)定要對待特殊過程或關鍵過程實施確認,可以在質量管理體系審核中提出相應過程的確認要求。
本頁關鍵詞:不應硬性要求對特殊過程和關鍵過程實施確認